近日一名蘇姓駕駛在國道1號岡山至楠梓路段行駛時,因變換車道遭民眾檢舉,警方經查證影像後認定其「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依法裁罰新臺幣3,000元。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段路肩已開放通行,標誌設置易誤導駕駛,但最終遭法官駁回。

判決書指出,事發於2024年9月10日下午,蘇男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南向350.2公里,遭民眾檢舉變換車道。警方調閱檢舉影像後認定,其在高速公路主線車道上,開啟右方向燈後,緩速切入加速車道,違反規定。
蘇男主張,該路段每日14時至20時開放小型車行駛路肩,他的變換車道動作已接近路肩開放起點,且標誌可能誤導駕駛,因此請求撤銷裁罰。
法官審理認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加速車道專供匝道車輛駛入主線前加速使用,主線車道行駛的車輛不得隨意切入加速車道。裁判指出,加速車道設置目的在於維持車流秩序,讓駛入主線車輛可安全加速,並使其他用路人能預測車輛動向,保障行車安全。

至於路肩通行起點標誌,法官勘驗現場後指出,案發地右側已清楚設置「路肩通行起點限小型車」標誌,並標示開放時段及里程位置。蘇男在尚未通過標誌前,便從主線車道切入加速車道,違規事證明確。
最終,法官認定原裁罰依法合理,程序無誤,駁回蘇男訴求。專家提醒,駕駛人在國道路肩開放通行前,應先行注意標誌與行車規範,切勿提前變換車道,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