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彰化張姓男子未具台灣合法醫師證書,卻在住處私設牙科診所兩年並施作植牙,法院依違反醫師法判刑並宣告緩刑。
彰化一名張姓男子未取得台灣合法醫師證書,卻在住處私設牙科診療空間,替患者進行補牙、根管治療及植牙等醫療行為。 檢警接獲檢舉後於2025年5月搜索,查出他從2023年3月起持續執業約兩年,不法所得達120萬元。 彰化地方法院近日依違反《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
境外牙醫背景難抵無照執業
判決指出,張男在台灣並未通過合法醫師資格考試,也沒有取得合格證書,卻反覆為病患處理牙痛、假牙診治、根管治療等牙科項目。 案件中較受關注的是,他還替患者進行植牙手術,屬於風險較高、專業要求更嚴格的醫療行為。 檢警搜索時,現場扣得治療椅、X光片、手術刀片、植體及多項精密醫療器材,設備規模接近一般診所。
張男在審理時主張,自己已在中國取得牙醫師資格,並曾在當地經營診所,並非完全沒有牙科背景。 他也表示,因父親年邁且罹患失智症,才將生活重心移回台灣,僅每年返回中國1至2次查看當地業務。 張男並稱,他在彰化提供的診療服務是基於既有專業經驗。

台灣證照制度成法院認定關鍵
法院審酌後認為,台灣醫療行為採屬地主義及國家考試制度,是否能在其他地區執業,不能直接取代台灣法定資格。 判決說明,未經台灣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就不得在台執行醫療業務;即使張男在中國具有牙醫相關資格,回到台灣仍須符合本地法規。 法院因此認定其行為已違反《醫師法》。
量刑部分,法院查出張男20多年前曾因在台非法執業遭查獲,但考量距今已久,並審酌他本案後主動繳回120萬元犯罪所得,另有捐款助人紀錄。 法院也將他需照顧失智父親、犯後態度等因素納入判斷,最終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給予3年緩刑。
除刑度與緩刑外,法院並宣告沒收犯罪工具及非法所得,要求張男向公庫支付50萬元公益金,並參加3場法治教育。 案件凸顯牙科治療涉及侵入性處置與醫療風險,民眾就醫仍應確認診療場所及醫事人員資格;未取得台灣合法證照者,即使具備境外經驗,也不得在台自行執行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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