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案發生在民國114年5月17日凌晨,徐姓店員於0時前往台北市北投區某超商支援大夜班。

超商徐姓店員支援他店大夜班時,製作一杯價值75元的燕麥奶拿鐵後未結帳即飲用,一審遭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月。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徐姓店員當時因連續值班、精神不濟,屬一時疏忽漏未結帳,難認有侵占犯意,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表態內容與回應重點

全案發生在民國114年5月17日凌晨,徐姓店員於0時前往台北市北投區某超商支援大夜班。清晨4時2分左右,他在店內製作一杯愛之味燕麥奶拿鐵並喝完,卻未完成結帳程序,店長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

徐姓店員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張自己只是受友人請託代班,與案發超商及店長之間並無僱傭或信託關係,不具備業務侵占罪所要求的身分要件。

超商店員漏結帳喝拿鐵二審改判無罪
(Pexels/示意圖)
偵辦走向與爭點整理

徐姓店員也指出,案發當天是因連續工作及單人值勤造成疲勞,沖泡飲品時才漏未結帳,並非故意將商品據為己有。他並表示,平日消費都有正常付款,案發前也曾預購32杯燕麥奶拿鐵,當時仍有26杯尚未兌換,事後購買薏仁漿時也有完成結帳。

高院審理時,綜合排班狀況、預購紀錄、消費習慣及案發當天監視器、發票與超商資料等證據,認為徐姓店員前一天上午7時至下午6時已在正職門市上班,凌晨又支援案發門市大夜班,清晨4時許漏結帳後,約6時另行購買薏仁漿並付款,整體過程較符合疲勞下的行政疏失。

高院認為,刑事責任必須證明被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本案既有合理疑問,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處理。判決因此認定徐姓店員不成立業務侵占罪,撤銷原判決並改判無罪,全案也就此確定。

※ 圖片為示意畫面,僅用於新聞報導與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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