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胡亦嘉明知該基金額度即將用盡,且將向金管會申報追加募集額度,仍被認定利用基金溢價與配售安排,規劃特定申購管道。
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涉及基金配售爭議,台北地方法院29日作出一審判決,依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法院同時宣告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價額,全案仍可上訴。
境外公司申購安排牟利
胡亦嘉明知該基金額度即將用盡,且將向金管會申報追加募集額度,仍被認定利用基金溢價與配售安排,規劃特定申購管道。
法院認定,胡亦嘉與楊立偉選定實質掌控的境外TRILL公司、WINNER公司作為申購安排,並使相關申購透過台新證券、富邦證券取得配售機會。判決指出,兩人取得基金後再於次級市場出售,胡亦嘉因此獲利3503萬5603元,楊立偉獲利2382萬6121元。

主導配售與偽造文件成量刑焦點
合議庭認為,胡亦嘉在整起計畫中居於主導與策劃地位,利用職務控制力與配售權限牟取利益,未公平合理對待其他券商與投資人。法院並批評其無視法紀、恣意擅斷,犯後否認犯行,且庭訊中對公訴檢察官作出不當手勢,將犯後態度列為不利量刑因素。
除投信法相關罪名外,胡亦嘉另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3000元折算。判決指出,胡亦嘉與詹淑玲為避免主管機關知悉TRILL公司的最終實質受益人,製作不實文件並偽造認證資料,用以隱匿實際受益關係。
同案其他被告部分,街口投信前董事長王律傑被認定配合胡亦嘉指示行事,涉犯投信法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楊立偉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須支付公庫500萬元;詹淑玲犯偽造文書罪,判處4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10萬元。胡亦嘉妻子莊郁琳及法人董事陳志睿則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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