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宜蘭地方法院依《陸海空軍刑法》審理。(圖/示意圖)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一名畢姓上尉連長今年3月擔任部隊留守主官期間,因未經核准擅自離營兩次,被宜蘭地方法院依《陸海空軍刑法》審理,最終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緩刑 2 年,並須向公庫支付 5 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畢姓上尉原任機步二營機步一連連長,今年4月才調任指揮部連後勤官,但在 3 月 7 日晚間擔任留守主官時,卻未經請假擅自步行離營,只為購買咖啡,在營區外閒晃超過兩小時才返回。更令人意外的是,兩天後,他再度駕車離營前往羅東夜市附近八方雲集用餐,整整三小時後才返營。兩次行為皆被營區監視器完整錄下,證據明確,隨後遭宜蘭憲兵隊調閱監視器查獲,移送偵辦。

宜蘭地檢署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將畢姓上尉起訴,指控其擅離部屬、違反留守主官職責。法院審理時考量畢男無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遂對兩項罪名合併判刑,給予緩刑二年,但須在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繳納 5 萬元。
軍方與地方官員均表示,留守主官在部隊內負責管理及械彈清點,是維護營區安全與秩序的重要職責。擅離職守不僅違法,也可能危及部隊安全,因此案件引發軍內外關注與討論。
此案提醒軍方官兵,擔任留守主官或其他重要職務時,必須遵守核准程序,嚴格履行職責,避免因一時方便或私務而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