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媒體報導指稱林芯慧(原名林富慧)女士涉入詐欺及洗錢等案件,為釐清事實真相並維護個人名譽,林芯慧女士特此發表聲明以正視聽 。

此前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指控林芯慧女士涉入詐欺及洗錢等案件,並有詐欺大豐建築公司股權等情,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詳細偵查終結,承辦檢察官認林芯慧女士並無任何詐欺犯罪情事,已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 10 款正式作成「不起訴處分」(114 年度偵字第 591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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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意圖)

依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檢察官明確指出本案屬於商業投資之專業判斷,絕非詐術欺瞞,重點理由如下:

  • 投資人具備專業判斷能力,未受欺瞞:檢方認定,告訴人陳 O 文先生本身具備公共工程與營造之社會經驗與智識,對於股權投資內容理應知 悉。其交付款項係出於自由意志下考量風險與利益之盈虧評估,並非受騙陷於錯誤 。
  • 交易流程透明,金流皆屬真實:文件顯示,相關股權買賣協議書、訂金支付證明(如 100 萬元之支票與匯款紀錄)皆屬實 。並無告訴人所指稱之「虛假交易」或「誘騙投資」之行為 。
  • 投資風險不應轉嫁為刑事責:不起訴處分書特別載明,不得因投資人於事後認為購買價格高於市場行情,或因其他客觀事態與原因感到後 悔,即率爾推論被告自始有詐欺意圖 。

先前部分媒體報導僅偏採陳 O 文先生單方說法指控,對林芯慧女士的個人形象造成巨大損害。如今業經承辦檢察官透過司法調查還原真相,證明該案純屬商業投資風險爭議,與陳 O 文先生於媒體所稱之「詐騙」全然無涉 。

林芯慧女士對此重申:「司法已還我公道,證明我在此次合作中恪守誠信。商場上的合作應回歸合約規範與商業邏輯,而非在投資不如預期時,動輒以刑事訴訟作為施壓工具。感謝司法機關的公正裁決,讓真相大白。」

懇請媒體及社會大眾明察秋毫,未來若再有個人利用媒體刻意散布與司法認定事實不符之惡意言論,將依法訴追,以捍衛名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