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研發,推動創新進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申請《產業創新條例》下的研發投資抵減優惠時,需特別留意研發人員的資格認定與支出列報條件,以免因資格不符而無法享受稅務優惠。國稅局指出,企業應特別注意以下兩大重點:研發人員必須為全職、以及需提供非研發單位編制人員的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在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並從事創新研發工作,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簡稱「投資抵減辦法」)的要求,即可申請營所稅抵減。企業可選擇按支出金額的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按10%分三年抵減,但當年度抵減稅額不可超過應繳稅額的30%。
重點一:研發人員必須為全職
國稅局指出,根據抵減辦法第5條,只有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薪資支出,才符合投資抵減條件。若研發人員同時負責行政管理、市場調查或統計等工作,即不屬於全職研發人員,其薪資將無法列報抵減。例如,若研發人員兼任管理或行政職責,國稅局在查核申報內容時,將會剔除該部分支出並要求企業補繳稅額。
重點二:文件證明需完整
除了全職人員資格,企業若將人員編制於非研發部門,則需提供詳細的工作內容、時間紀錄等文件證明,以供稅務單位查核認定。例如,若公司派遣研發人員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但其工作內容以管理、監督製造為主,而非在台灣進行實質研發,該支出則不符合抵減資格。高雄國稅局舉例,在查核甲公司2022年度的申報案件中,因其列報的支出涉及境外子公司人員,工作內容不符合抵減規定,最終剔除該筆支出約2,000萬元,並要求補繳營所稅超過300萬元。
國稅局提醒,企業在申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時,需審慎評估相關支出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建議企業在申報前確認符合投資抵減條件的支出項目,並完整準備證明文件,以免遭稽核調整補稅,影響公司的稅務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