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環境變化,公司倒閉、破產的情況不斷出現。許多企業因資金困難,選擇以貨物抵償債務。然而,近日一則案例顯示,即使公司已倒閉且資產全數用以償還債務,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仍需依法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稅局的解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的規定,當公司解散或停止營業時,如果公司將貨物用來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這種行為被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即便公司未實際出售商品給第三方,仍需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相應的營業稅。

以貨抵債,營業稅法,統一發票
(以上為示意圖)

案例:水電工程公司倒閉仍須補稅

以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甲公司經營水電工程相關配件與材料,因經營不善,於2021年12月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於同月15日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營業登記。然而,經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公司帳面上仍有價值3,400萬元的存貨。公司聲稱,由於資金周轉不靈,所有存貨已經交由債權人抵償債務,因此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指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即使存貨已被債權人搬走抵債,仍屬於銷售行為。甲公司應按照當地市場的時價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由於甲公司未能遵守此規定,國稅局最終對其補徵170萬元營業稅,並處以85萬元的罰鍰。

法律依據與應用

根據《營業稅法》第19條的規定,公司在解散或廢止時,若將剩餘的貨物用於抵債或分配給股東,應視同銷售行為,並按市場價值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這是為了確保稅收不會因公司結束營業或破產而流失。此規定不僅適用於以貨抵債的情況,還包括公司將自產、進口或購買的商品轉作自用,或無償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此外,營業稅法也適用於類似的勞務情況。如果公司提供勞務,但未收取報酬,或以其他形式的資產償還勞務費用,同樣應視為「銷售」行為,並開立發票繳稅。

稅務遵循的重要性

國稅局強調,企業無論是在營運過程中或解散時,都應該嚴格遵循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在公司結束營業時,不少企業可能忽視了以貨抵債或資產轉移的稅務義務,進而導致日後被追稅或處罰。

這起案例提醒企業,無論經營狀況如何,財務問題解決後仍須注意合法履行稅務義務。國稅局也呼籲各企業,遇到解散或破產情況時,應及時諮詢專業稅務人員,避免因忽略稅務規定而面臨額外的稅務負擔或罰款。

結語

在企業解散或倒閉的過程中,稅務問題經常被忽略,但這起以貨抵債的案例明確顯示,即使公司倒閉,仍需依照法律履行稅務義務。企業在經營的最後階段,應保持對法律和稅務責任的高度關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經濟損失。